重磅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

5月25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的公告(年第9号),以及其资质等级证书延期的公告(年第10号)。

第9号公告明确:

自年6月1日起,水利部实行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同时对现行有效的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纸质证书进行电子化转换,对准予资质行政许可(包括新申请、晋升、延续资质)以及资质证书变更、补办、延期的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统一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与原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作废。

第10号公告明确:

水利部决定对有效期于年6月30日至年12月30日之间届满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统一自动延期至年12月31日。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延期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做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水利部决定对有效期于年6月30日至年12月30日之间届满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统一自动延期至年12月31日。

  资质证书自动延期的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要保证人员、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仪器设备等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依法依规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活动。并按照《水利部关于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的公告》(年第9号)要求,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申领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效,及时查处涉企投诉举报,强化不良行为信息归集共享,严格认定“重点   业务-

  技术支持-转人工服务

水利部

年5月20日

水利部关于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提升水利政务服务水平,水利部决定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年6月1日起,水利部实行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执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C-)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C-)标准(具体式样见附件1、2)。

  二、自年6月1日起,水利部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相关事项。

  三、自年6月1日起,水利部对现行有效的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纸质证书进行电子化转换,对准予资质行政许可(包括新申请、晋升、延续资质)以及资质证书变更、补办、延期的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统一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四、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与原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作废。

  五、有关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可登录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服务”栏目,查询和验证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信息。水利部将在年年底前完成电子证书   七、水利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监理单位和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电子证书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互信互认,推广“扫码亮证”等服务,最大程度“减证便民”。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项目管理、政务服务、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八、联系电话

  (一)业务-

  (二)技术支持:-转人工服务

水利部

年5月20日

延伸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年12月31日至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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