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16--英文版内饰材料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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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16--,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改了适用范围内容;
2.修改了认证单元划分要求;
.修改了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要求;
4.修改了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JT/T-代替JT/T-,增加了专用校车安全
技术条件标准GB/T-和GB-;
5.增加了远程检查方式;
6.增加了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的评价和决定;
7.增加了获证后监督方式;
8.证书有效期修改为10年;
9.增加了电子证书内容;
10.增加了“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要求;
11.修改了产品描述内容;
12.修改了生产一致性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查)控制计划中检测项目要求;
1.增加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内容;
14.增加了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要求;
15.增加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规则历次版本修订情况:
——CQC16--,发布日期:-12-1,实施日期:-01-01;
本规则于年12月2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删除了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及外饰材料产品;
2、检测依据标准新增GB《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型式试验增加了其他试验报告利用的内容;
4、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增加了初始工厂检查与首次获证后监督结合进行的方式;
5、调整了初始工厂检查现场检查人日数的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内饰材料产品(以下简称内饰材料)。非道路车辆(如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或上述车辆其他位置上使用的由有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饰件产品可参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模式
内饰材料产品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申请
b.产品型式试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根据产品的组织生产方式和产品特点的不同,具体实施中可采用差异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获证后监督。
.认证申请
.1认证单元划分
4.型式试验
4.1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CQC应按照单元划分原则,根据认证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抽样的样品要求、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同一单元中包含多个型号/规格时,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量覆盖其他产品的结构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者。
4.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4.2.1基本要求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用于检测。CQC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4.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
GB-《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1.7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GB-《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JT/T-《营运客车内饰材料阻燃特性》
GB-《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第5.12.6.1内饰材料
5.初始工厂检查
5.1基本要求
生产者或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2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CQC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简称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工厂现场检查。必要时,
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现场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原则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同一企业同类产品的后续申请免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工厂现场检查,仅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对型式试验结果、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工厂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工厂现场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CQC结合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获证后监督,监督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方式的选择见表。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CQC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可直接换发新证书。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证书管理的要求。
获证产品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9.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0.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11.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CQC的相关规定处理。
12.其他
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技术决议中涉及到本规则覆盖产品和依据标准的,适用时仍按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