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年音乐专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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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年音乐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调剂政策及要求

年山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音乐专业学位硕士点预计将接受部分调剂考生,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调剂考生的原报考专业要求按照教育部及山西师范大学相关规定。

2、初试成绩总分、单科分均达到教育部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要求。

3、调入专业及研究方向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的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每名考生只能申请调剂1个研究方向。

6、年4月6日开始进行调剂。

一、接受调剂专业(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调剂系统时间设定

1.各专业(领域)具体调剂信息待研招网的调剂服务系统开通后登陆查询。我校每次开通调剂系统前,会在研究生院网站提前发布调剂系统开通时间及调剂要求等信息,同时在研招网调剂系统动态公布、更新专业缺额信息。

2.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设定为36个小时。

3.各学专业(领域)视考生接受志愿具体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补充说明

1.音乐学院紧抓教学质量,以特色谋发展以改革务实的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形成文化,思想,专业,艺术实践“四为一体”的综合知识和素质教育模式。

2.学院的目标定位是把音乐学院建设成为省内音乐教育一流、国内上游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教学型音乐学院;在此基础上建设和发展,达到全国知名的教学型音乐学院的目标。

3.山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音乐学是山西省唯一的国家一流音乐学专业建设点。

山西师范大学年硕士研究生

招生章程(复试)

第十九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在复试前我校将及时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为一区。

第二十二条我校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二十三条我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应当在复试时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四条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第二十五条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不加试。

第二十六条会计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七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八条我校复试时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九条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三十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有以上加分项目的考生请在复试前按照我校网站相关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我校核实。

第三十一条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

山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年硕士研究生

招生考试复试科目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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