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举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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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几何式增长,但很多人搞不清楚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笔者结合案例对常见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分析,和大家讨论: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就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提供初步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类(1)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材料。一般可以提供有用人单位签章或相关负责人签字的工作业务记录、奖励证书、培训记录等材料。(2)领取工资及福利待遇、缴纳社保的材料。可以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或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记录(3)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出人证、服务证、工作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5)每天出人办公室的监控录像。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该条款中将辞退决定、报酬争议等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主要是基于如下考量: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能力失衡;②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中管理一方,辞退决定的作出、报酬的计算等系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直接表现,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③考勤表、工资表等系用人单位持有的书证,用人单位有提出上述书证以查证案件事实的义务。由此,该条款将不利责任推定于用人单位承担,系源于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的管理者身份,但该种举证责任仅限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用人单位对于不利责任的承担,而不应扩大化,不应将其视同于对劳动者举证义务的免除。审判实务中常见的例证为:①工资标准之争。如劳动者主张月工资标准1万元,用人单位主张工资标准元,则应依据既往工资发放情况对双方主张加以判定;在穷尽证据而无法查明时方可对用人单位作出不利推定,进而采信劳动者所持主张。②违法解除之争。劳动者应首先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作出了解除决定,再由用人单位证明其解除决定合法性。如劳动者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作出了解除决定,则无从谈及用人单位在“解除决定”一节上未能有效举证应承担的不利责任。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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