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3万元博白县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博白县制定了《博白县应急管理局博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博白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部门、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举报本县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最高可获奖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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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

经核查属实的,将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50-元。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元。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0元。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0-0元。对案值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0-0元。

(二)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元至1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0元至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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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范围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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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面谈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具体实施以《博白县应急管理局博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博白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为准。

受理单位:博白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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