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确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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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作为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股东出资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仅是在公司成立时对原始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其存续期间也要对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出资证明书是表彰股东股权的证书;第二、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证明出资的主体、金额、出资比例;第三,出资证明书是要式文件,必须依法定文件制作,必须记载法定内容;第四,出资证明书不能用于商业交易和流通;第五,出资证明书必须在公司成立后才能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向出资人发放的认可出资的证明文件,其主要是由股东持有的向公司或其他第三人证明自己已经出资并被公司认可的事实。出资证明书作为一种证明性文件而非设权性文件,虽不具有直接推定谁是股东的效力,但是能作为证明出资事实的一个证据。故虽然我们不应将出资证明书视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但是可以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来判断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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